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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奖惩条例(试行稿)

文章出处:未知 人气:发表时间:2018-06-29
学生奖惩条例(试行稿)
一、 总则
第一条、 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,和加强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导秩序,保证学生的学习,生活有良好的环境,努力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,培养新世纪适应社会需要的 ,本着已教育为主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结合我校准军事化为主的实际,特制本条例。
第二条、 本条例奖惩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籍学生。
第三条、 本条例奖励备份(集体和个人奖励)和奖惩部分,奖励部分包括:优秀班级体、优秀团支书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、个人奖学金等各种集体和个人奖励,惩罚部分、限校纪处分。
二、 奖励部分
(一)、优秀班集体评选办法
第四条、优秀班集体一学期一评,评定比例为20%。
第五条、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:
1、 班级考核分数列全校前一、二、三名。
2、 全班考评平均成绩名列前茅,吴考试舞弊现象。
3、 本学期无责任事故
4、 全班军事训练达到优秀以上标准。
5、 有一个好干部班子、团结活跃,有战斗力、全班同学、集体荣誉感强。
6、 在学习、军事、有突出表现,伟学习争得荣誉。
(二)、学生奖学金,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评定办法。
第六条、学生奖学金一期一评,评定时分为三种类型,分表市一等奖学金(       元)、二等奖学金(        元)、三等奖学金(         元)。
第七条、评定学生奖学金、期末考试成绩要求:
1、 一等奖学金期末考试,各科趁机均在90分以上,军事成绩优秀以上。
2、 二等奖学金期末考试成绩,各种成绩均在80分以上,军事成绩良好以上。
3、 三等奖学金期末考试成绩,各种成绩均在75分以上,军事成绩良好以上。
第八条、优秀学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,名额为班(团)干部人数的20%,要求当选者各种成绩及军事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标准,优秀学生干部,由各班自行组织初评,然后报政教处、教务处审核。
第九条、三好学生每期评选一次,名额为班级学生人数的20%,要求当选者学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,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,军事成绩在良好以上,三好学生由各班自行组织初评,然后报政教处、教务处审核。
第十条、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取消学生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、等评定的资格、
1、 考试舞弊、补考、军事成绩不合格。
2、 受学校纪律处分、公安部门拘留者、
3、 有赌博、偷窃、吸烟、喝酒、玩电脑、看黄色录像、打架、旷课、旷操、谈恋爱、未经批准外宿不归、在校外租房住、侮辱教师者。
4、 不服从班主任、教官、任课教师管理、病、伤、事假超过三周者。
5、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。
第十一条、学生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评定的依据是:期末考试分和平时表现。按综合测评高低以班为学位依次评定。
第十二条、学生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评定系列是平等竞争,成绩优异者优先。
第十三条、学生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、名字确定后,分别填写《学生奖学金评定表》、《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表》和《三好学生评定表》呈报学校审批、批准后班主任逐人填“喜报”邮给学生家长、各项奖励于下期开学典礼颁发。
三、 惩处部分
第十四条、学生违反、校纪校规或犯有其他错误,视其情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,或以下列之一的处分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勤令退学、开出学籍。
   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、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内,一般不予留校察看的处分。
第十五条、一周内旷课5节以上或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节者,学校公开开除处分。
第十六条、学生出勤率未达98%以上,都则学校有权不兑现《就业合同》上的任何承诺。
    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各科任老师、班主任、区队长提供作实概况材料,学校严格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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